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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延安市宝塔区委、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部大开发中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建设,促进宝塔区经济社会超常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来我区承包开发“四荒地”,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纳税人免征契税,所得的农业收入和农特产品收入,从有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准予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从事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不包括耕地作为中方投资股东),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用地,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凡在我区境内投资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7、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9、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11、区外企业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其参股比例达到20%,且属高新技术企业者,所得税按15%计征。租赁、承包亏损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二、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2、区权属范围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费可分期分批按合同交清,最长不超过十年;占用耕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占用未利用土地、建设预留地的,实行占补平衡,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费按三分之一收取;占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只收取2%的土地管理费。
    13、凡采取独办、合办、与村、组、农户联办形式,经营种植业的土地承包期一定30年不变;经营开发“四荒地”的最长年限为99年。经营期间,经营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馈赠和继承,并享受本村村民的住宅规定标准待遇。
    14、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小城镇规划区的农村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联营开发建设,但集体股不得转让,并按程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15、凡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土地部门优先审批所需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三、 工商管理优惠政策
    16、对来我区投资兴办工商企业者,实行“五放开”:投资领域和行业放开(除国家明令禁止利用外资的项目外);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营业地域、持股比例放开;经营范围放开;投资方式放开;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放开。
    17、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公开注册登记程序,实行时限管理,最长不超过3日。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或部门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后置专项审批的项目,必须经过专项审批方可经营。
    18、采取独办、联办、租赁承包等办法开发、兴办农贸市场,凡参与新建市场的投资者,可享受城镇经济适用房政策。市场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19、凡外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核准注册制。新开办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30%以上,即可先行注册,随后在一年内补足。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20、凡来我区新开办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只要基本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经所在辖区工商所登记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免交各项费用一年,然后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1、欢迎国内外客商采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对我区城市商业网点、关停企业进行合用开发,对现有工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凡在本区工商机关注册的享受本区相关优惠政策,区政府在拆迁、安置、建设方面给予积极协调和支持,并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四、 小城镇建设优惠政策
    22、鼓励农民带资进镇定居,兴办个人产业,允许集体、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各种形式建设小城镇的基础设施。
    23、凡有合法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当地、外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及其直系亲属均可批准在该镇登记落户,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按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对待与原小城镇居民履得同等义务,享有同等权力。
    24、在小城镇建设中,对区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小城镇建设的免收墙改费;配套费、质检费按最低标准的一半收取;土地管理费按1%收取。对个人投资小城镇建设的只收取工本费。
    五、 资金、技术、人才政策
    25、对为我区争取社会资金的区内外各界人士,在资金到位后属无偿投资,由用资单位按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无息有偿投资,由用资单位按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26、凡来我区从事企业管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愿落户长期工作的可享受本地户口同等待遇,子女入学优先安排,免收城市增容费和人口暂住费,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者,提供住宅楼一套,楼房按现价优惠50%,并享有100%产权。
    27、引进项目被采用投产后,按该产品企业年度新增税后利润的20%奖励引荐人。对提供项目信息的,项目一经采用并正式投产后2月内,根据数额大小一次性给提供人1000—10000元的奖励。
    28、鼓励高新技术人员到我区以技术专利参与入股分红。
    29、竭诚欢迎区内外客商经销本地工农业产品,凡与企业、村、组、农户合作经营,销售利润分成双方协定,不受限制;凡单方收购推销的,提供方便;凡从事中介活动的,允许收取中介服务费。
    六、 附则
    3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与我区以前其它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31、本政策由区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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